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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部令 第48號)、《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以下稱排污許可制)是依法規范企事業單位排污行為的基礎性環境管理制度,環境保護部門通過對企事業單位發放排污許可證并依證監管實施排污許可制。
下列排污單位應當實行排污許可管理:
①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排放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
②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
③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
④城鎮或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
⑤依法應當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單位。
環境保護部按行業制訂并公布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分批分步驟推進排污許可證管理。排污單位應當在名錄規定的時限內持證排污,禁止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
我單位第一批參與排污許可制度管理學習工作,并擁有豐富的排污許可證申報工作經驗,具備相關工作能力。